那么,这类“以房抵工程款”协议一定是有效的吗?《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5条对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问题进行了统一明确:“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因此种情况不同于本纪要第71条规定的让与担保,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其应当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
由于以房抵债涉及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等众多法律关系,同时可能会涉及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利息,禁止流押流质等强行性法律规定等,导致在诉讼司法实践中纠纷较多,争议很大,人民法院的判决也因学说流派的不同,出现不太统一的裁判尺度。
“以房抵债” 是以物抵债的一种特殊形式,即以购房款折抵工程款,实际操作中,在开发商与承包人之间施工合同项下的工程款债权到期且开发商无力偿还该等金钱债权后,开发商提出用“以房抵债”的方式偿还工程款,双方会签订《以房抵债协议》和配套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两份协议,共同形成“以房抵债”的合意。
民间借贷中以房抵债协议并不少见,但借款到期后,此类房屋真的能直接用来抵债吗?近日,罗源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以房抵债协议的民间借贷案件,提醒公众在借贷过程中需谨慎对待以房抵债等协议,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