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5日,二审武汉中院做法庭调查时,被上诉人进行了答辩,意见汇总如下:被上诉人是依照审批、管理机关所载明的土地用途及项目规划事项填写涉案房屋的商品房合同内容的,无权改变、也不存在改变土地规划用途及房屋性质的情形,且在售房现场进行了公示。
答辩人王点,女,汉族,1990年10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华州市山水区山城办事处东王庄72号。关于王毛、田王一不服华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山1民初252号民事判决和华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山01民终7027号民事判决书,王毛、田王一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起诉状所述“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被告却没有按合同约定给付相关费用”,这与事实不符,答辩人不同意这样的说法,事实是这样的:湖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未进行告知,未获得业主同意,其主体资格不合法。
#在诉讼中应不应提交书面答辩状?#大家好,我是你们的老朋友张律。今天我们来聊聊在诉讼过程中是否需要提交书面答辩状这个问题。很多人在收到法院的诉讼材料时,往往会感到紧张,不知道接下来该怎么做,特别是关于是否需要提交答辩状的问题更是困惑不已。
从2022年1月1日起,《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四就生效执行了,该修正案第十四条规定:将第一百六十九条改为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所以,我们请教了这方面有经验的法官。虽然在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并无强制书面答辩的制度的安排,但当事人在收到原告起诉状后出具的书面答辩状,客观上能够起到突出争议焦点、提高诉讼效率、促进司法公正的作用。
修订条文如下:十四、将第一百六十九条改为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从11个终审判决案例探讨员工拒绝公司的合法调岗可否视为旷工。蚌埠市xx置业有限公司对王某连续发三次《员工调岗通知书》,并说明了调岗理由,王某不服从安排及调动,未到新岗位上班,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蚌埠市xx置业有限公司并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006年,竹仔园村有村民。2006年5月18日,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国土所与森茂公司签订《出让土地使用权协议书》约定,将征用竹仔园村107国道南面森茂公司前面面积4.5859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森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