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受案就是接受案件,是公安机关对于来源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形成的案件,按照法定程序应当立即接受以上案件,依法问明案件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制作笔录,经上述人员仔细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在笔录上签名、捺指印。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刑事案件办案程序规定》,以及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规定,为防止有关部门推诿,受案、立案不及时,当事人到公安机关报案后,从刑事的角度,必须知道享有以下几方面的“权利”:一、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民警受理、登记后,公安机关应当出具《受案回执》,这是你报案后收到的第一份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