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治安管理处罚法》在中国人大网征求意见,其中第34条增加了两款内容,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服饰、标志的,或者制作、传播、宣扬、散布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者言论的,将被拘留和罚款。
刚刚,我特意去全国人大网查看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征求意见稿,重点看了争议最大的第34条,发现第34条新增了两种应该被处罚的违法行为,具体内容如下:在公众场所或者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服饰、标志的;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9月1日开始,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新增两条,其中修订的第34条列举了一种新的违法情形:“在公共场所或者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服饰、标志的;制作、传播、宣扬、散布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者言论的”,对上述行为可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近日结束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记者获悉,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二审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全文向社会公开,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30日。
正常人猜测下来,之所以要修改这条法律条款,或许与近年来网上太多精美精日有关,他们在幕后策划下,选择特殊的时间节点和地点,通过各种方式进行舆论炒作,兴风作浪、制造各种诋毁丑化国家英烈、虚无历史甚至刻意美化侵华日军的舆论,而目前现行的法律中,对这类人神共愤的行径却缺少相关具体的处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