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郭与其夫小洪在江苏高邮市某镇某组有一处宅基地,1986年领取宅基地使用权证。小洪去世后,小郭经申请取得某镇相关部门发放的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建筑面积为165平方米,建筑层数1层,在该证中载明原房屋处理意见“拆”。
征拆补偿,依法有据,应依法维权。颜某是泰安市泰山区xxx镇Y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和房屋。为此,向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报案,在泰山分局未给予任何答复的情况下,颜某提起了诉讼,在庭审过程中,泰山分局提交的材料显示,颜某房屋由泰安市泰山区xx镇相关部门拆除。
征拆补偿,依法有据,应依法维权。夏某于2021年7月12日向xx镇相关部门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经过40个工作日的时间,xx镇相关部门在同年9月份作出xx区xx镇答复告知书,内容为:关于夏某获取“2017年xx镇中心区xx等5村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中北京市xx区xx镇L村被拆迁人、宅基地证明确认名册”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