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有的请托人为了进行利益输送,邀请国家工作人员投资本人项目,同时“借”给国家工作人员本金,并约定亏损由自己承担、收益归国家工作人员所有,在投资盈利后,国家工作人员将本金归还请托人,利润据为己有,此种行为性质如何认定,存在不同认识。有这样一起案例。
内容提要“以租为名”受贿行为时间跨度长、次数多、数额小,更具隐蔽性,要紧扣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把握“以租为名”收受好处行为的本质。在行贿人并无租房需求且并未实际使用房屋的情况下,所谓租房不过是行受贿双方进行利益输送的幌子,应将全部“租金”认定为受贿数额。
作为廉政语境下的一类腐败行为,利益输送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将公共利益转换成私人利益的活动过程,其实质是公权力的私有化使用。对该类腐败行为进行类型化梳理分析,有助于准确界定和区分相关违纪和职务违法犯罪行为,从而更好指导监督执纪执法实践。
实践中有的受贿行为打着正常“民间借贷”的幌子出现,可称为“放贷收息型受贿”,一般有两种类型:一是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明知请托人没有实际资金使用需求,仍然以借款、投资、理财等多种名义放款给请托人并收取利息;二是虽然请托人具有一定的资金使用需求,但党员干部在明知请托
实践中,有一种新的腐败表现形式,即国家工作人员指定请托人购买第三人销售的产品,可称之为“指定购买型”。该类案件能否认定为行受贿犯罪、如何计算具体犯罪数额,我们认为可根据请托人是否有真实购买需求,结合不同情形进行分类认定。
利益输送是指以财物、权力、地位等形式,通过不正当手段让他人获取私利或者自己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属于利益输送的行为:行贿受贿:行贿是指给予他人财物、礼品或其他利益,以获取权益或影响他人决策。
答: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坚决查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近年来,一些党员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变得隐蔽复杂,“在位不收退休收”“在职不收离职收”,企图通过“期权腐败”的方式,延长权钱交易时间跨度,规避被查处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