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日在浙江舟山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偶遇一位老朋友律师,闲聊间他正为前天判决的一起案件困惑苦闷,他辩护的一个当事人是在读大学生,涉嫌寻衅滋事罪,侦查阶段起一直是取保候审,怎料前天在法院当庭判决实刑并收押,这于被告人本人和旁听的老母都无异于一个晴天霹雳,他作为辩护人也是非常愕然,困惑不已。
在回答这个问题前,我们先看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是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该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