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七十八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以及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点赞、收藏加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咨询请私信】一、精准定位再审事由:开启再审之门的钥匙法律明确地规定了再审的法定事由,这些事由就是开启再审大门的 “敲门砖”。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这要求新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能够实质性改变原案件的事实认定。
众所周知再审法院的改判率很低,深挖其审判思维为了维护裁判的稳定性大多是“能不改就不改”,那么这个时候如何能打动再审法官便成为了提起再审审理程序的重要性一关,高质量的再审申请率书将成为敲开大门的不二法宝,那么何为高质量的再审申请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