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的研究意见》的答复,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地方法规不能强制将其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的依据,但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2017年6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布了《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以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明确提出:地方性法规中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应当予以纠正。
年底讨薪人:担心离开工地就再也要不回钱。“我们拿到钱了,感谢大家的关注。”距离虎年春节不到一个月时,来自四川眉山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王富,终于拿到了总承包单位支付的60万元工资,“手下的兄弟们可以安心过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