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中“一签多用”情形下格式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的认定本文刊登于《人民司法》(2024年第30期)文 / 龚勇超 林鑫【裁判要旨】当事人通过一次签名同时签署多份电子合同时,实际上是以概括同意的方式签订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能仅以设置勾选、弹窗等方式为由主张其已经履行提示说明义
根据《民法典》、《电子签名法》可以明确:电子合同是具备法律效力,而一个电子签名要被认为是可靠的,必须满足四个条件:电子签名的制作数据属于签名人专有、签署时仅由签名人控制、签署后对签名的任何改动和、数据内容的改动都能被发现。下面我们将详细解读。
3月19日,继北京、杭州、深圳、广州之后,e签宝举办的第二届电子合同峰会来到郑州,活动现场许多河南的企业前来观摩,在展台前针对智能、好用、安全的e签宝全新产品进行咨询。此次峰会最大的亮点是e签宝推出的“签管一体化电子合同云平台”,不仅满足企业日常签署和业务降本增效需求。
消费者在4S店购买新车时委托对方将自己的旧车进行报废,并完成报废所需的手续,事后向4S店索要旧车报废的残值费却遭拒绝……近日,遇到上述情况的成都消费者林先生向消费质量报投诉维权中心进行投诉,希望能够拿回自己报废旧车的残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