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接待咨询,或是办理案件过程中,我们发现很多老板会将公司的财产,等同于自己的财产,认为从自己公司借钱是一件理所当然的事情。首先,我们来看两个真实的案例:案例一:A公司股东吴某,以公司项目需要保证金为名,以办理借款手续的方式从公司“借走”三百余万元。
大中矿业12月29日公告,近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公司监事范苗春2022年1月至3月向公司借款200万元,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
(图源网络 侵删)员工擅自以公司名义借款并加盖公章,如果事后无法偿还,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某公司因员工以公司名义借款被出借人诉至法院,法院认定该员工未被授予对外借款的代理权,其行为不能构成表见代理,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