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在一定程度上,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提供了一个统一的标准,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意见》中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部分问题仍没有回应,即客观认定要素的标准不统一、醉酒标准过于严苛、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所带来的附随后果过于严重。
【编者按】不久前,一位律师朋友向我诉苦道:他因在地下停车场危险驾驶被查获,虽然做了种种努力,但一审仍被定罪判刑,不仅饭碗被砸,还将影响其子孙三代。问我是否有招,助其排危解难。我看了相关材料,说实话,如此轻微的醉驾行为,确实是无罪的,不该起诉、不该定罪,更不该判处实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