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协议,即是企业的“护秘法宝”,也是员工的“择业枷锁”。90后IT行业小伙儿阿杜,东家不干干西家,无奈一纸协议封印住了他,“老东家”还不愿给补偿。近日,珠海市香洲法院审理了一宗涉及竞业限制的劳动争议纠纷案,判决被告公司向原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和员工约定24个月竞业限制期,员工在职期间每月工资4.5万元,补偿金则按上海最低工资标准发放——每月只补2500,违约要赔100万?阅读提示司法实践中,有企业以保护商业秘密为由对员工实施无差别的竞业限制,或者以高额违约金来限制员工离职。
扬子晚报网11月27日讯(通讯员 徐杰 记者 张可)这些年,随着普法力度的加强,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日渐提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规定已多被“上班族”知晓,并被时常运用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然而,劳动合同法中还有一个经济补偿你知道吗?
★案情简介王某于2019年5月11日进入上海某健康咨询公司(以下简称咨询公司)工作,担任前台行政岗位一职,入职当天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鉴于王某岗位的特殊性,必须遵守竞业限制规定,王某离职后2年内不得到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
扬子晚报网12月23日讯(通讯员 徐杰 记者 张可)由于企业的一些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可能会接触到财务数据、工业配方等关系到企业生存发展的商业秘密。企业为避免商业秘密的泄露,通常会与此类劳动者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对他们以后的就业、创业做出一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