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协议具备车位使用权转让的主要内容,协议双方对协议约定的内容是明确认知的,对涉案车位使用权名为租赁实为使用权转让也是明知的,双方均无租赁的意思表示,且王建霞一次性付款115000元、七十年期限的协议内容不符合租赁的习惯,反而符合当时本地区地下车位转让市场行情和交易习惯,符合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法律关系。
微友问:我想买小区的地下车位,总价11万,但只有车位的使用权,没有产权。我上网查了,长期租赁的法律保护期是不是只有20年?像我这样只有使用权算是租赁吗?如果20年后开发商要转租,我该怎么办?签约律师李国: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民商事纠纷、建设工程纠纷、企业法律顾问。
2014年,市民徐女士在漳河新区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房。两年过后,小区开发商在小区内部的公共场地上打出广告,以8万/个的价格向业主出售地下停车位。看到广告的徐女士有些心动,想到自己确实有停车的需求,价格也还能接受,2016年4月初,她没有多加考虑便决定出手买下一个地下停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