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因此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参与集资人是否有权聘请律师的问题上,确定参与集资人的诉讼地位是前提,如果认可参与集资人是非吸案件被害人,则其有权委托律师,反之,如果否定其被害人的诉讼地位,而是认为其是集资参与人或者证人,则其没有委托律师的权利基础。
2014年2月至2015年4月间,被告人胡某甜化名胡某晨,伙同熊某、袁某1、邱某发、吴某1平等人,通过成立广东习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投资经营湖北襄阳市服装城、搅拌站,广西巴马饮料厂、食品厂,东莞鞋厂等名义,虚构高额回报,实施集资诈骗行为。
前言智善法律新媒体将邀请湖北地区优秀的法律人,分享他们的专业文章、评述、解读,请大家持续关注,也期待您的主动投稿!(zhishantougao@163.com)以法院裁判文书,提示企业融资风险。企业为生产经营,有大量的融资需求。企业通过IPO资本市场融资的门槛太高。
司法实践中,在考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涉案人员,无论他的职务是业务负责人或者说宣传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还是行政负责人,一定要详细考虑他的实际工作性质,他在整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中的地位和作用来考量,而不能仅仅凭财务总监或者说财务负责人等这样一个简单的称谓来确定他是否真的对整个财务工作
在民间借贷或者线下理财类非法集资案中,介绍他人投资的情况出现得比较多。而如果最终该理财公司的经营行为被认定属于一种非法集资行为,张三的亲戚朋友都去公安报案,在报案材料上,可能这些受害的投资人都会说自己的介绍人推荐人是张三,此时张三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我是曹顺海律师,从今天起介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先介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特点、刑期。一、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而构成的犯罪。向公众吸收资金,同时具备下列4个条件,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 未经许可或者借用合法形式吸收资金,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