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正式生效。根据该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上学、服役、务工、婚姻等原因,户口迁入城镇转为非农业户口的,除公务员外,家里仍有房屋或土地的,经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将户口迁入农村,重新获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其他村民同样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包括依法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参与分配集体收益、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时参与分配土地补偿费等。
为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运行管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4年6月28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并且于202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农村权益新篇章,五类人群迎来春天在广袤的中国大地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村发展的基石,承载着无数农民的切身利益与梦想。长久以来,农村集体成员的认定标准模糊,导致利益分配纷争不断,许多农民因户籍变动、婚姻状况等原因被排除在集体权益之外。不过,这一切即将迎来历史性的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