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家豪律师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今年我辩护了四个处级以上的职务案件,另外还有一个是省部级受贿案,与其他纯谈理论的回答不一样,我会结合亲办案例谈谈这个问题。本文全是干货。先说结论:退钱一定要慎重。“张律师你看嘛,官网都已经通告了。
会见权,是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重要的辩护权利之一,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项重要的权利。基于监管场所硬件条件的限制以及办案人员主观偏见等多种因素,在实务中律师会见受阻时常发生,“会见难”问题也成为阻碍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弊病,除了法律规定的需要侦查机关许可的会见情形外,律师会见受阻该如何救济,笔者结合自身办案经验以及法律规定,对合法救济路径进行系统梳理,供参考交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3款的规定,两类在侦查阶段限制犯罪嫌疑人会见律师的案件:第一类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是《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各罪,具体包括:第102条背叛国家罪,第103条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4条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5条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7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8条投敌叛变罪,第110条间谍罪,第111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112条资敌罪。
界面新闻记者 | 翟瑞民界面新闻编辑 | 刘海川作为一种非羁押性刑事强制措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简称“指居”)制度设立十数年以来因频繁被滥用引发各种批评,如今随着刑事诉讼法启动第4次修改,法学界围绕其存废之争讨论愈加热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