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海事损害赔偿责任研究室(以下简称“研究室”)在连云港海事局正式挂牌成立,这是海事系统内首个基于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履约工作研究室。作为国际海事研究委员会下属工作机制,将在法律研究分委会的直接指导下,开展损害赔偿责任的国际交流合作和履约研究工作。一、海事损害赔偿责任是什么?
目前在中国船舶污染领域,不仅没有专项立法,而且现有法律条文也不足以完全解决问题,尤其是对于大量发生的散装化学品污染事故尚无定论。不仅如此,在立法处于相对空白的船舶污染制度中,更是存在发展不平衡的现状,船舶油污制度的规定明显相较于散装化学品污染制度更为丰富。
两艘外籍货轮在黄海海域相撞,导致约9000多吨货油泄漏入海。这起我国近年来最高级别的船舶污染和海上最大的溢油污染事故,在青岛海事法院登记的损失达37.4亿元,而涉案外轮享有的船舶油污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仅4.7亿元左右,能够赔付的比例仅约八分之一。
吴律师:您好,我是一名外籍船长,我的船在公海行驶时,在预定航道内完成转向操作,被另一艘他国货船碰撞,当时我的船已经减速并发出信号,对方应当预判我的船即将转向但未及时减速导致碰撞,事故造成我方船体有部分损坏,货物也有一定的损失,好在没有人员伤亡。
11月26日,在海事法院成立40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海事审判专题指导性案例7件。广州海事法院审理的南京华某船务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入选,该案明确同一海事事故中当事船舶适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实现对同一事故当事人的平等保护。
深化精品战略 促推提质增效以高质量海事审判服务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和海洋强国建设——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研究室负责人就海事审判专题指导性案例答记者问在海事法院成立40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1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230-236号)。
新华社北京11月26日电(记者罗沙)今年是我国海事法院成立40周年,最高人民法院26日发布第41批指导性案例。这是最高法首次发布海事审判专题指导性案例,涵盖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难救助、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等领域,为审理类似案件提供更权威、更明确的裁判规则指引。
海商法修订草案日前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受国务院委托,司法部部长贺荣对修订草案作了说明。据悉,海商法修订草案拟加大对旅客权益的保护力度,如适当提高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并统一国内和国际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
作者简介专题指导性案例编写工作组:最高人民法院第 41 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 230—236 号,海事审判专题)编写工作组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民四庭庭长沈红雨牵头,民四庭胡方、马玲和研究室喻海松、贾玉慧、马蓓蓓参与。
第四十四条 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1987年1月施行的原《民法通则》第146条第1款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