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本市户籍,持有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年龄不限,1视力、肢体残疾1、2级,智力、精神残疾1、2、3级,补贴标准400元/月2视力、肢体残疾3、4级,智力、精神残疾4级,听力、言语残疾1、2、3、4级,补贴标准320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