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与破产重整同属于破产程序,但是根据上篇的内容可见两者的目的完全不同,因为目的的不同所以也就必然衍生出其在程序过程中各种差异,如何正确识别两者差异无论对于清算工作还是对于重整工作都会有益,否则两者之间的界限不清,破产工作的推进必然也会各种遇挫,作为学习者的心态,笔者通过检索以及对比最为简单的方式对两者区别进行归纳,以供各位读者参考。
6月21日,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苏垦农发”,601952)公告披露,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苏垦粮油有限公司(下称“苏垦粮油”)通过委托竞拍方式竞买靖江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下称“龙威工业”)名下破产清算资产,并以人民币181898247.
摘要:人民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中,破产清算案件占到大多数,破产程序中的两大参与主体即管理人与人民法院均面临“结案压力”,管理人的报酬、办案成本和业绩与破产案件的结案周期、结案数量息息相关,人民法院破产案件承办法官手中积压大量未结案件,亦会影响其绩效考评。
第二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