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1日中国正式废止农业税,在此之前,农民一直交税,从生到死。想想以前交公粮的事,真是想哭,我家地方小,没地儿晒,所以先晒好的交了公粮再晒自己家的,往往是雨多,自己家的因为晒晚了,沤坏了或者是出芽了,年年都不够吃,大人全靠吃红薯、土豆野莱干加少许的米饭。
在当时一些地区的农业税收税通知书显示,农业税正税加上附加税等费用,农民的纳税金额会根据土地面积、农作物产量等因素来确定。2006 年 1 月 1 日起,我国正式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农业税彻底退出历史舞台。
这项税种的取消造福了广大的农民群体,进一步提高了我国的农业生产力。我国建国初期,国内经济条件相对落后,为了给工业发展提供保障,政府并未直接取消农业税,但为了保护农民的利益,政府于1958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条例规定政府需在合理的程度内征收农业税。
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废止1958年6月3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从200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全面取消农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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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90年代末期,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存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农民人均纯收入连续下降,农民负担不断加重等问题,为解决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龙泉驿区严格执行中央各项农业政策,深入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加快推进农村税费改革。
《安徽省关于违反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的处分规定》自1995年12月6日起施行,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实施违反村提留、乡统筹费、劳务标准,改变村提留、乡统筹费适用范围,违反村提留、乡统筹费提取和劳务管理规定,向农民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等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对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今天偶然机会,刷到了网友的一篇报道,他展现了几十年前,农村“三提五统”的一张账单明细表。这张表格保存完好,字迹清晰,时间显示为一九九八年,题头是农户全年承担费用及劳务,每一项内容的费用,都标注的明明白白。
我是老农民,自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实行统购统销政策,从50年代起,农民便开始交公粮。虽然大部分地区在2005年取消了交公粮,但严格来说,交公粮真正结束的时间是2006年1月1日,这一天中国废止了《农业税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