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妇女因婚姻关系、户籍等发生变动,在土地利益分配上被排斥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宅基地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等方面,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产生争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厅长张相军指出。
近日,网友通过红网《问法湖南》栏目咨询:农村土地拆迁,“外嫁女”没有资格参与分配,合法吗?对此周翠芳律师这么说↓岳阳网友问:“外嫁女”于1990年携全家落户到大成村万家档组,当时经过县、镇、村、组同意,落户并分配了地基和田地,一直有在村里上交各种集体收取的费用。
“外嫁女”获悉村组其他村民每人分得4.5万元土地征收补偿款后,向村组索要自己的一份,村组以“外嫁女不参与分钱”为由拒绝。法院认为,女子虽然外嫁,但户籍并未迁出原村,判决村组依法向女子支付4.5万元土地征收补偿款。
南都讯 记者郭若梅 刘嫚 发自北京 现实中农村妇女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为此,4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妇联会同全国总工会发布典型案例,纳入两起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的典型案例,包括支持村民向娘家取回名下“口粮地”的承包经营收益和相关权益,以及检察机关向街道、乡镇政府发出检察建
周小雨是从去年1月初开始维权的。她生于浙江诸暨的一个城中村。2020年11月,她与生于四川的丈夫结婚,当时丈夫已经在浙江工作生活了11年,婚后,他们和周小雨的父母同住至今。她的户口从未迁出,没有享受过婆家的任何土地权益,孩子的户口也落在了娘家。
农村妇女经常在土地权益方面遭受不公平待遇,尤其是离婚、丧偶、改嫁妇女等群体失地现象时有发生,农村“土政策”及“男尊女卑”现象依然困扰基层治理。近日,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巧借村规民约,成功调解一起离异妇女、出嫁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为化解妇女土地权益纠纷提供了一条新的思路。
4月26日下午,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乡村振兴·与法同行”司法助力乡村振兴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一批司法助力乡村振兴的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汪某琼母子诉某村委会、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备受关注。
界面新闻记者 | 翟瑞民界面新闻编辑 | 刘海川“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来临之际,全国政协委员蒋胜男在两会上提出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相关提案,建议加大对侵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行为的惩处力度,确保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