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土地使用权,是土地管理法赋予村民委员会这个集体经济组织对于集体土地进行管理和支配的重要手段。遇有类似旧城整体改造等涉及集体公共利益的,村委会可以在符合法定情形经过法定民主程序,经原批准用地的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依据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规定,使用农民所有的集体土地,应当通过征收方式,并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同时该法还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为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土地征收是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了,随着办案我们也碰到了越来越多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案例,它往往作为土地征收的替代形式,实践中以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决议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然后由相关房地产开发商作为合同相对方与村民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从而规避繁琐的法定征收手续,快速达到集体土地房屋腾退、收储开发的目的,但它真的合法吗?
条例规定,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动工开发延迟导致土地闲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置。
导读:很多被征收人都知道,征收需要由行政机关实施,村委会是民事主体并不是实施征收,但实践中,在农村征地拆迁过程中,村委会承担着重要的角色,甚至有些地区的补偿协议都是和村委会签订的,但大多数情况下并不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