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轮电动车出行便利,是不少市民日常生活的重要交通工具,但有的二轮电动车依据速度、重量、尺寸等因素会被鉴定为机动车。若发生交通事故,二轮电动车系责任方,且经鉴定认定为属于机动车的,是否适用交强险限额内“有责全赔”的法律规定呢?
最近,哈市一位外卖骑手向生活报记者反映,他在使用爱玛两轮车送外卖时被交警处罚、扣分了,处罚的主要依据是,车辆超过55千克,不属于电动自行车而是机动车了,“出厂时合格证上车重是55千克,怎么变成75千克了?”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安然庾某在北京某保险公司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后不久,在山西骑电动车发生车祸后死亡。他所骑的超标电动车被当地交管部门鉴定为“机动车”,而他又没有驾照。那么,他所投保的保险,能赔付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