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和小丽曾是一对恋人,双方从2022年年初起确立恋爱关系,于2023年8月分手。恋爱期间,两人甜甜蜜蜜、如胶似漆、不分你我,小明曾多次转账或赠送物品给小丽,小丽有时也直接要求小明充话费或代付加油费及其它物品费用。
2023年11月,周某与梁某经人介绍相识相恋。恋爱期间,周某带梁某做了牙齿矫正,花费12000元;在梁某生日当天,周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5200元作为生日礼物。2024年2月14日情人节这天,周某购买对戒共计花费11800元,其中梁某的戒指价格是6600元。
菏泽报业全媒体记者 李艳粉 通讯员 王群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培养感情会互送礼物或者进行消费,那么,分手后,恋爱期间赠送的财物是否能要回?12月26日,菏泽报业全媒体记者从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法院审理了一起恋爱期间消费纠纷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