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5年7月1日,常某毕业后一直在某公司工作,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法律分析关于女职工在“三期”期间劳动关系处理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
小王于2012年9月份入职XXX学校,在教师岗位上从事小学教学工作,并于2020年9月1日签订《聘任协议书》约定,劳动合同的履行期限自2020年9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协议期满,协议即自行终止。
在3月8日国际劳动妇女节当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六部门联合发布《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参考文本)》和《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旨在加强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指引,推动《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工作场所落实落地落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