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 监管部门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审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的。(二)违反规定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
公告表示,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四项配套制度、《北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我局联合各区金融办对我市融资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了2020年度现场检查。
根据机构申请和所属市监管部门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山东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和《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注销山东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19家融资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4月9日,银保监会下发1号文: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且一并发布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四个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