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销售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进口食品,误导消费者判断,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同时经营者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依法向其主张十倍价款赔偿金。
食品安全,容不得丝毫马虎。广大消费者注意了,如果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赔偿。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一宗案件就涉及食品店被罚十倍赔偿案件。
原标题:经营者改生产日期 消费者获十倍赔偿。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被告某超市销售的产品虽未过保质期,但在重新对产品进行生产日期喷码后继续销售,法院认为更改食品生产日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法判令被告某超市退还原告李某货款627.2元,并赔偿李某十倍货款6272元。
一直以来,知假买假的行为饱受争议,他们既被视为市场监督的民间力量,又被批评为市场秩序干扰者。各地法院在面对这类案件时,也存在同案不同判,裁判不统一的情况。首先让我们来看这样三个案例,分别是买到了问题咸鸭蛋、问题饼干和问题白酒。
近日,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林某在一家标注了“假一赔十”的网店购买了两盒化妆品,合计3171元。然而,在使用化妆品一段时间后,林某的脸部出现不适。林某通过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化妆品信息查询系统,发现该化妆品的生产许可证和生产厂家均为伪造。
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消费”要件——《张某诉上海某生鲜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入库编号:2024-07-2-084-002)》解读谢勇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胡雪梅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外高桥人民法庭四级高级法官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一种说法灌香肠不是“三无产品”,让正规作坊安心经营史奉楚胡志红在武汉开了一家灌香肠店。2021年12月,赵鹏(化名)来到胡志红的门店,买了总价7340元的灌香肠,专门叮嘱要真空包装。两天后,赵鹏又来到店里称真空包装的香肠没有贴生产许可证号,属于“三无”产品,要求胡志红赔偿两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