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14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长三角政商”栏目率先报道《金华某工程副总指挥妻子竞拍拟拆迁房产:不到一年获利千万》一文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二七区块俯瞰图,高恒集团商务楼位于拆迁红线内。
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强制评估、拍卖措施,经过二次拍卖或进入变卖程序后流拍的,有部分申请执行人因为政策或其他原因,不愿接受以物抵债,这就带来一个问题,当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时,法院是否可以或应再次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因申请人、被执行人、案外人、利害关系人等提出的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执行异议之诉以及其他预想之外的情况导致评估报告面临超期问题,这就提醒我们要针对案情制定执行策略,否则极易导致自己处于尴尬境地:财产执行到位之前花钱较多,或者被别有用心的当事人、把握政策不准确的人员人为拉长执行周期,一旦出现公司破产、优先权人主张权利等情况,自身权益则受到重大影响。
裁判要旨针对网络司法拍卖出现流拍之情形,依据现行法律规范,申请执行人在首次拍卖流拍、二次拍卖流拍抑或变卖未成功的任一阶段,均享有向人民法院申请以该次拍卖所确定的保留价接收被拍卖财产,用以抵偿债务的权利。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程序中的拍卖、变卖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拍卖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