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法治报·法眼记者 薛慧雯【案情】2014年,小王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与小丽相识相恋。2015年,小丽发现自己怀孕,但小王表示并不想要孩子,要求小丽做流产手术。在小丽表示想生下孩子后小王便与其断了联系。因此,孩子出生后一直由小丽抚养,其间小王未曾出现。
近日,麻栗坡县人民法院铁厂法庭调解了一起因同居关系引发的子女抚养纠纷案。游某与姚某于2016年自由恋爱并开始同居生活,期间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共生育了两个孩子。自同居以来,双方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今年9月初,姚某开始与他人交往。
近日,四川出台了新的政策,《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修订了以下四方面的内容,1,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2,取消办理生育登记时生育数量的限制,3,简化生育登记的要求,4,增加信息共享的要求,新办法将于2月15日起施行。
婚姻是男女共同生活最基本的结合方式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同居观念也逐渐被公众所接受那么男女双方在同居期间生育的子女在同居关系结束后权利又该如何保障呢?基本案情李某与周某于2019年初双方通过微信聊天认识后便同居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