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前提示: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对具体的涉案协议进行的有针对性地分析评价,评价内容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需要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起诉状、答辩状、辩论意见、诉讼策略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担。
Hi,大家好,我是NP叫兽。今晚和大家唠叨下「玖富」。为什么聊这家平台?因为在上周的时候,我曾经说过玖富有履约保险标。也提醒过那部分具有履约保险标的出借人要保留自己的债权,并且要马上保留证据和保单号,然后去找人保/太平洋保险。不过,先搞清楚这个问题:如何判断自己有履约保险标。
只要第三人出庭,证明了第三人是受出借人的委托,代出借人向借款人支付借款本金的事实,结合出借人提供的借条或者借款合同等证据,就可以证明出借人就是该笔借款的真正出借人,出借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
↑↑↑ 为您讲述精彩普法内容的“上海高院”头条号本期主笔:公绪龙 上海静安法院 刑事审判团队审判员 二级法官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已十年,每个时期都会有一些典型的案件出现。近期我审理的一件诈骗案,恰好是近年来社会关注的热点——“套路贷”。
2019年3月5日,张某向陈某借款60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借款并非发生在原、被告之间,借款的实际出借人是陈某,张某在开庭前从未与王某见过面,亦未就借款事宜与王某进行过沟通,张某已偿还14900元给陈某。
P2P机构在国外早有先例,但是与我国今天的P2P还是有很大的区别的,国外的P2P是信息中介,是通过平台帮助出借人和借款人来找到彼此的需求,然后出借人根据借款人的个人经历、朋友评价以及所在单位等因素来判断借款人的信用,再选择是否借款。
其实,一直以来,很多P2P网贷平台都以“网络借款中介服务”而自居,而这种服务无非就是一种网络借款的“撮合”的一种服务,而最近我们看到网贷之家以及一些个别媒体发文称P2P网贷平台没有投资人只有出借人的说法,我们对此也想表示一下自己的态度。
近日,一张据称是68年前的新四军借条引发社会关注。河南信阳光山县村民张志良向媒体爆料称,其家中有一张1946年由新四军开出的借条,借条显示其祖父曾借给新四军3万元,并提供借粮款收据原件。张志良称,其祖父曾是当地首富。如今,68年过去了,张志良曾多次向政府要求兑现,却始终无法实现。
时至今日,大量的出借者还没有兑现,距离网贷宣布清退已过去了一年多的时间,在这一年中,出借者和借贷者形成了一种“默契”,因为都是受害的群体,参与过网贷人中,至少有95%以上的人认为,网贷的存在就是一种“套路”,特别是借贷者深有感受,仅仅在2021年,监管帮助了不少借贷者上岸,同时借贷者也在积极的响应着还款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