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土地使用权,是土地管理法赋予村民委员会这个集体经济组织对于集体土地进行管理和支配的重要手段。遇有类似旧城整体改造等涉及集体公共利益的,村委会可以在符合法定情形经过法定民主程序,经原批准用地的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中对土地使用权收回是如何规定的?一起来看下《土地管理法》第58条的相关规定。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交口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公告交自然资告字[2024〕6号根据交口县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提交的《交回交口县农机局位于龙泉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经县政府交政函(2024)28号批准,同意收回交口县农机局位于龙泉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指导案例22号魏永高、陈守志诉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3年11月8日发布) 关键词 行政诉讼 受案范围 批复 裁判要点 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管理部门的请示作出的批复,一般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不可对此提起诉讼。
第三百五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前收回及其补偿】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依据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规定,使用农民所有的集体土地,应当通过征收方式,并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同时该法还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为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导读:很多被征收人都知道,征收需要由行政机关实施,村委会是民事主体并不是实施征收,但实践中,在农村征地拆迁过程中,村委会承担着重要的角色,甚至有些地区的补偿协议都是和村委会签订的,但大多数情况下并不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