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沙龙content本期目录一、“以借为名”行受贿中客观行为的审查二、“以借为名”行受贿中贿赂合意的判定三、“以借为名”行受贿中既遂数额问题的认定四、“以借为名”行受贿中“突击还款”的甄别本期召集人 金晔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案例】张某系国有银行某省分行领导干部,在集中采购方面为供应商李某提供帮助。张某以其亲属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李某巨额借款。李某出借了资金,在张某要求下双方签订了借条,但未约定借款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几年后,张某因害怕被查处向李某归还小部分资金。
【大河财立方 记者 段伟朵 通讯员 穆童】生活中,基于购房资格、贷款问题等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购买住房时有发生。然而,“借名买房”之后,很容易引发房屋产权纠纷。11月7日,大河财立方记者从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获悉一起因“借名买房”引发的诉讼。
周女士与北银公司签署《个人消费贷合约书》,向北银公司申请个人消费贷款20万元。后因逾期还款产生不良征信记录,周女士申请办理相关银行信用卡未获批准,其据此认为北银公司报送其不良征信记录的行为构成侵犯名誉权,应承担法律责任。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康咏凯 记者 徐晓安)周某借朋友龚某的名义贷款买车,二人分别是行驶证登记的"名义车主"和占有使用车辆的"实际车主"。后双方关系恶化,周某欲提前还清贷款,将车辆过户到自己名下,可龚某怠于配合。那车子到底归谁呢?
“买套房吗?你出钱,我出名……”在现实生活中,由于限购政策、逃避债务、隐藏财产以及获取贷款等因素,“借名买房”的情况时有发生,而且这种事常发生于熟人、朋友或亲人之间。“借名买房”究竟靠不靠谱呢?“借名买房”的相关操作有哪些潜在的法律风险?
辛刚作本报记者 陶玉琼核心提示 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的姓名,具有推定效力,在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判断房屋权属的标准。房子是自己掏钱买的,房产证上却是别人的名字,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少见。
内容提要执法实践中,“以借为名”型索贿的认定,应当注意将非法占有目的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如行为人将“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即可考虑其是否具有不归还“借款”的意愿,从而具备了非法占有目的,为认定受贿罪的不成文主观构成要件要素提供思路。
在反腐败高压态势下,仍有少数党员干部心存侥幸,收受贿赂手段更趋隐蔽,如以借为名收受或索取好处。对此需要透过现象看本质,从涉案财物性质、以借为名受贿的特殊情形以及索贿情节认定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准确定性。有这样一起案例。
12月17日,据央视新闻客户端消息,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当天上午,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李建平执行了死刑。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今年64岁的李建平曾担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2018年9月,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曾发布了李建平任上被查的消息。
作者:郭冬琼在反腐败的过程中,群众举报线索是查处贪腐案件的重要信息来源,为正风反腐立下了汗马功劳,但一些诬告陷害行为破坏政治生态,污染社会风气,扰乱举报秩序,浪费监督执纪执法资源,损害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加强诬告行为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