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广东省教育厅公示的《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提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评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要求,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和《关于做好2021年度职称评审、初次职称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教育局印发了《关于做好2021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初次职称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
为适应新时代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以及教育评价改革新要求,根据国家和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规定,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组织修订了《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自2023年1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2月28日,广东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做好2022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提出要深化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改革,同一县域中小学教师岗位出现空缺的,支持鼓励各地开展“跨校评聘”,原则上跨校聘任高一级教师岗位的,3年内不得再调动。
4月21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广东省教育厅联合下发《关于做好2021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明确2021年度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继续沿用原评审办法和水平评价标准,在今年10月底前完成评审。
为容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教师的工作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充分调动其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促进我校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根据豫人社办【2022】67号、豫人社规【2022】6号、教办人【2023】202号文件,结合我校教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