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楹庭律所接到的涉及企业拆迁相关的案件,比较典型的有两个案件,其中一个是上海某企业厂房的拆迁,该厂房在90年代就是一个电子公司,在村里面租了6亩多的土地建设的厂房,大概有6000多平方,因为城市建设,需要占用厂房的土地。
重庆市渝北区两路工业园区一处建筑面积1.8万平方米的彩钢棚厂房被征收,渝北区住建委与土地使用权人重庆雄风模具有限公司签订协议,认定厂房产权人为雄风公司,约定补偿雄风公司近1.57亿元,其中被征收房屋建筑补偿费用为1.09亿余元。
企业厂房拆迁补偿政策分析,在本案中,涉及到哪些拆迁政策或地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根据《行政强制法》对强制建筑拆除的规定,对违法建筑及设施需要进行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江苏盐城的刘先生经营着一家私营企业,持有国有土地出让协议等在内的全部证件,是一家合法经营的企业。拆迁不止涉及到土地问题,还会影响刘先生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拆迁方给刘先生的拆迁补贴不能满足刘先生的期望,因此,双方没有达成有效共识。
一、案情简介某建材公司位于湖北省武汉市xx区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为胡某。该公司的厂房并非企业所建所有,而是租赁某地产公司的,租赁期截至于2020年12月30日。2019年1月,区政府发布征地公告,工业园区内的土地和房屋都被纳入征收范围,由区城改局负责此次征收补偿事宜。
被征收人向村委会提出了村务公开的请求却未得到回应,随后向街道办申请监督,街道办是否可以仅凭村委会声称已履行回复职责为由,对被征收人的监督申请置之不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最近办理的这一起村务公开监督纠纷案件给了我们答案,一起来看看吧!
人民法院关于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主管部门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现原告起诉要求确认涉案的协议违法并予以撤销,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受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