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制正犯体系采用分工分类法实现行为定型,再赋予正犯、从犯概念量刑基准功能的做法并不适合我国,反而造成概念混同以及两种功能之间的内在冲突。在我国采用作用分类法为主的立法背景下,理论上探讨正犯、教唆犯、帮助犯宜采用形式的客观说,以实现行为定型和量刑均衡的平衡。
按照刑法的定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下文就以诈骗罪为例,按照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标准,将其具体分为: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并讨论在不同分工下,是否存在认定为从犯的空间。
首先是缅北电诈重要头目浮出水面,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对明学昌等4人进行公开悬赏通缉;此外,近期公安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起草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