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单位犯罪案件,除依照本解释第二百一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外,还应当审查起诉书是否列明被告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以及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但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款规定的限制。
2021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公布,并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共计27章、655条,是人民法院适用2018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数量最多的司法解释,也是内容最为丰富、最为重要的司法解释之一。
以下文章来源于人民法院报 ,作者刑诉解释起草小组人民法院报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或《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下)起草小组成员:最高人民法院姜启波、周加海、喻海松、耿磊、郝方昉、李振华、李静,借调人员任素贤(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姜金良(扬州市中
2月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刑一庭庭长沈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出席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王斌主持新闻发布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