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经营主体年报公示工作已于2023年6月30日结束。未报送2022年度年报信息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将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向社会公示。
河北新闻网讯 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的规定,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全市市场主体发出温馨提示:2022年度的年报已经开始啦,抓紧行动起来吧!
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根据相关新规,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近日,平潭某个体工商户未按时公示2021年年度报告,被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处以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实施以来,平潭首例针对市场主体“未按时年报”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