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农村,有很多农民认为自己的宅基地进行了确权登记,宅基地就归个人所有,宅基地前后周围的土地也顺其自然变成个人所有的空闲地,自己可以任意支配,种菜开荒、修建房屋、拓宽道路等行为也就被个人当作合法合理的行为,往往在这样的情况下,就会出现各种邻里之间和村里的纠纷。
鲁法案例【2024】754(图源网络 侵删)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系某村村民,案外人王某系某单位职工。2006年11月,李某和王某签订《宅基地转让合同书》一份,约定李某将宅基地(继承取得)一处作价3.2万元转让给王某,王某依约支付3.2万元并在该宅基地上重新建设了房屋。
随着农村的改革和发展,针对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的管理力度也加强了,提出了诸多的要求,其中包括农村只能“一户一宅”,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还有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全面落实“三到场”的要求等等。
1 农村宅基地概念及分配方式是什么?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需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一般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村民个人财产,可以依法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