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拆迁时,有的在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由于建成时间比较久,所以看上去会比较的破旧,甚至已经开始坍塌,对于这样的房屋,有的征收方可能会以已无法居住,坍塌等为由不予被征收人相应的拆迁补偿或是赔偿,那么如果房屋已经坍塌了,在拆迁时应不应该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补偿或是赔偿呢?
在近年来的农村拆迁实践中,由村委会、村集体这所谓的“村级组织”作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决定,进而收回农户的宅基地,拆除其住宅房屋的情形多有发生。村委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个会表个决,就能把某户村民赖以居住生活的房子拆个片瓦不留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