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随着反腐败力度的加大,特别是反贪污贿赂的职能从检察院划转到监察委后,一些行贿受贿案件开始从烟酒、珠宝、购物卡、房产、汽车、字画等实物转移到银行卡、股票、债券、现金等不好调查金融资产方面,相对银行卡、股票、证券而言,用现金行贿受贿更具有隐蔽性,更不好调查。
鉴于在经济交往中,一些单位或个人不顾国家规定,采取对参与经济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财物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这些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手段,为这些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大开方便之门,实行不公平的竞争,达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这种行为同第1款规定的行
笔者认为,单位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符合立案追诉标准,但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无论数额多大,均不应认定数额巨大,相应地,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应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
【典型案例】2018年10月,A市要采购一批绿植,用于城市绿化。该市某镇副镇长王某,为了让妻子经营的公司承揽该项目,给市里负责此项工作的领导张某送了价值2万多元的洋酒、香烟等礼品,事后,张某帮助王某妻子承接到该项目。
精准处理违规送礼问题——转载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实践中,一些党员、干部借节日探望、婚丧嫁娶之机,顶风违纪违法,违规向有关领导干部或单位赠送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财物(以下统称礼品礼金),甚至搞权钱交易、谋取不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