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是在河南某市经营医疗器械生意,自己是2000年买的国有工业用地,在上面盖了4000平米的厂房,当时都取得了相应的土地证、产权证,企业手续合法有效,但是现在当地要进行商业开发,汪先生的土地被规划在了红线范围内, 汪先生也积极配合政府的规划,但是当拆迁方给汪某评估的价格只有1000多元每平方的情况下,汪某拒绝搬迁,自己连建房成本都不够。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是现代行政法治的基本理念与要求,在强拆房屋被人民法院确认违法后,势必会产生因遭受非法强拆而出现的国家赔偿问题,究竟该如何赔偿,在法律规定和最高法的相关案例对我们都做了哪些提示呢?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最高法行再163号《行政赔偿判决书》进行了释明,其认定:赔偿方式:虽然被拆迁人在原审的诉讼请求仅是判令赔偿义务机关支付赔偿金,但从切实保障其应享有合法权益角度看,拆迁单位仍有提供产权安置房或者支付拆迁安置赔偿金的义务,以保障被拆迁人的赔偿方式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