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热线办:接到贵办转来的“群众咨询其户口在农村,有正式编制工作,但无住房,咨询能否在农村建房”的问题后,我局负责宅基地管理工作的同志,经查阅相关文件,现作如下答复:中农发【2019】11号文件规定:“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
2025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正式生效。根据该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上学、服役、务工、婚姻等原因,户口迁入城镇转为非农业户口的,除公务员外,家里仍有房屋或土地的,经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将户口迁入农村,重新获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其他村民同样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包括依法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参与分配集体收益、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时参与分配土地补偿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