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前老周将自己的农村住宅以10万元价格卖给外地人大刘,适逢旧村改造,大刘签订了200多万的货币补偿协议,老周得知后以农村宅基地不得向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或出售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返还房屋。老周的主张能得到支持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长期租赁合同”)超过法定租赁期限(二十年)的部分无效。[1]但目前,我国土地及房屋租赁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的长期租赁合同。
因为我们法律明确禁止自由买卖农村土地,也在1999年开始禁止城镇居民买卖农村宅基地,因此,有不少曾经卖出宅基地房屋,因各种原因没有办理或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的村民就想着将宅基地房屋收回来,那么二三十年前卖出的宅基地房,未办理过户,现在反悔还能要回来吗?
基于张坤法在此长期实际使用居住及拆迁改造时的房屋也为其重新改建的事实,中原区政府根据张坤法提供的《房屋及宅基地转让协议》、《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柿园村附属物普查表》、《承诺书》、《空房验收单》等材料,与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张坤法签订涉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已履行了审慎审查的职责,并无不当。
房东在签订了10年长租合同后反悔,要求提前收回房屋,引发了与租客的纠纷让我们一起看看其中有哪些值得我们警惕和反思的地方案情回顾王先生在上海工作多年,一直担任连锁酒店的店长随着经济复苏,他萌生了自主创业的念头,决定开一家民宿机缘巧合之下,他认识了李大爷,后者在郊区有一栋三层小别墅先
对于宅基地可否自由进入交易市场,流转、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处置这一老生常谈的旧话题,在《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里,仍然是附条件、有限制的转让或流转,而非完全解禁任意进入交易市场自由流通。
诉讼主体一般是房屋、宅基地买卖的双方,即出卖人和买受人;该类案件的标的是当事人居住的房屋,房屋作为最基本的生活资料,是农民的命脉,关系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一旦合同被确认无效、返还房屋或宅基地,有的可能导致当事人居无定所,因此,该类案件一般调解难度较大,处理不好矛盾也易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