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是否存在出借人为职业放贷人、出借资金为自有资金等事实问题,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对此未予审查即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可以进入再审的事由,而当事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前述事实的存在,故其此项理由不能成立。
身处巨大的社会关系网中,相互资金帮扶周转时有发生。朋友义气固然重要,借名贷款却不可取。让我们一起走进今天的京小槌课堂,了解转贷行为相关法律问题。案情简介翟某与张某系朋友关系,张某急需用钱,二人商议由翟某从银行借款20万元后再转借张某。
亲朋好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屡见不鲜,在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部分当事人会选择向银行贷款的方式筹集资金,再向亲朋出借,这种“以贷转贷”的借贷是否有效?出借人是否有权向借款人主张利息?谢某经营一家小饭馆,以资金短缺为由向朋友包某借款。
亲朋好友需要资金周转,但你也手头“紧”,碍于情面或出于高息诱惑,便通过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借款项,殊不知隐藏着风险,甚至可能触犯刑法!案情简介黄某与覃某系同村村民,2022年8月,覃某以生意周转为由向黄某借款,黄某便将自有资金1万元借给覃某。
在日常生活和经营过程中,从银行贷款能解决我们资金周转方面的困境。但如果将从银行贷出的款项再转贷他人,行为是否合法呢? 张某与李某是多年的朋友,张某因急需资金周转便向李某借款50万元。张某知道李某无钱出借,便提议让李某向银行贷款后转借给他,并承诺每月给李某利息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