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醉驾人处于特殊的精神状态,导致醉驾后的行为常常难以控制,后果也常常不同。由于醉驾人精神、行为特殊性,醉驾肇事致后果严重,而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判例没有看到,因此,着力区分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两个罪名,是刑事辩护关键。
《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的五十个有效辩护要点》系该系列的第一篇文章,费时两个月完成。本文在前期就这两个罪中诈骗行为具体类型和非法占有目的认定依据类型的基础上,根据威科先行网上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公示的234份骗取贷款罪判决书和304份不起诉决定书,2020年1月1日以来公示的436件贷款诈骗罪判决书和171件不起诉决定书,就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裁判中得到确认的有效辩护要点,做一梳理,以为刑事辩护工作提供参考。
程序性辩护,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依据案件程序事实和刑事程序法,提出对被追诉人有利的程序性请求和对国家专门机关的程序性违法行为提出异议,要求国家专门机关予以采纳或纠正、制裁,以维护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和程序性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