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类型的合同纠纷中,当事人经常遇到的一种情形是: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先开票、后付款”或“因收款方未开具发票,付款方有权推迟付款,且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收款方交付货物或履行完施工合同项下的主要义务后,付款方却拒不支付款项,并在诉讼中以收款方未开票为由抗辩付款义务及逾期付款责任。
文/李岩律师这是我整理的第16篇判例一、裁判观点1、开具发票属于合同附随义务,与主合同义务(付款)不具有对等性,不得以对方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付款。2、同时履行抗辩或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要求双方所附义务具有对等性。否则违背公平原则、诚信原则。
在涉企买卖合同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往往会根据实际情况,在合同中约定“先票后款”的付款条件,即约定开票方先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后,付款方再支付相应款项,若开票方未开票则付款方有权拒绝付款。为此买受人能否以此为由拒绝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