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本律师原创文章,有问题可以点击@孙律师工程诉讼,关注我或私信与我联系。案情简介:原告某圣公司与被告南京某街道于2011年12月15日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一份,约定某片区拆迁安置房A地块、地下车库等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固定单价合同计价。
“当初是甲方要求我们进行项目变更,我们按要求完工后,对方只支付了一部分费用,剩下的113万元尾款拖了近一年仍未支付。”近日,江西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钟焰(化名)向记者反映,上饶市科技中等专业学校(以下简称上饶科技中专)未积极沟通结款事宜,希望相关部门介入协调。
与此同时,团队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660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裁判文书,梳理、提炼出了141条与建设工程价款纠纷相关的裁判规则,注重理论研究与业务实操的结合,并形成了《建设工程价款纠纷裁判规则》系列文章,以飨读者。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行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长效机制,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2017年9月14日,安徽某环境公司与安徽投资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安徽某投资公司将位于阜阳市颍州区“某文旅城祥和府三期景观及道排工程”发包给安徽某环境公司施工,合同约定固定总价包死,为19937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