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沈阳市区相关部门发布征收公告,孙某在征收范围内有一处房屋,在2019年10月出卖给梁某,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买卖的只能是房屋,不是宅基地,本村村民与外村人员签订的宅基地转让行为无效,且梁某为B村村民,以前得到过动迁补偿款,不应再享受补偿权益,故孙某认为其与梁某签订的协议关于宅基地部分无效,孙某具有领取本次征收补偿款的资格,请求当地法院判决区相关部门给付孙某相关补偿款项。
将宅基地上房屋卖给外村人的买卖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房地一体原则,农村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买卖,而宅基地买卖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因为宅基地使用权是本村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非本村村民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那么合同无效的后果是怎样的呢?
近日,家住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街道办事处永丰村的王先生向春城晚报-开屏新闻反映称:10多年前,他低价将村子分给自己的一块宅基地私下卖给好朋友李某,而李某并不是该村的村民,还是一名公职人员。后来,村小组发现个别村民私下买卖宅基地,专门召开村民大会告知宅基地不能买卖。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具有特殊性质的权益,其转让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那么,村民将自家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非村内人员,他们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呢?近日,文山市人民法院办理的一起案件就给出了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