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长期租赁合同”)超过法定租赁期限(二十年)的部分无效。[1]但目前,我国土地及房屋租赁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的长期租赁合同。
在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但是本村村民可以获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当然,获得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土地并不一定由自己进行耕种,可以由自己耕种,也可以将土地转包或者出租给别人进行耕种,各取所需,物尽其用,达到资源优化配置的效果。
■本文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随着国家的经济发展,许多农民为了提高家庭收入,会选择将自己的土地流转出去,而土地租赁是土地流转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方式,即将土地的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那么,如果农民的土地出租后被征收,征地补偿款应该如何分配?
王先生在2003年、2004年分别与新立村委会签订了《渔池租赁合同》与《承包荒地合同书》,分别承包270亩鱼池及75亩荒地,期限为30年,并同时约定村民现已承包耕种的补偿金由王先生负责一次性补偿,与村委会无关。
邱女士是河北人,是一位非常勤劳的女性,其老公非常老实,两口子经营着一家摄影器材设备出租的生意,在靠近北京郊区承租了近两亩的一块土地,后来为了存放比较大的戏服、担架、大型灯具、还有临时存放的大型设备等等,在地面上,出租人所属的一层房屋上面加盖了一层,约400平米的二层建筑,另外在紧邻的地块加盖了约800平米的仓库和三间办公室。